北京晚报:黄光裕事件为何成了真相黑洞(2)_站长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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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关有责任据实以告公众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刑事诉讼法教研室主任、诉讼法专业博士生导师洪道德教授昨晚接受了记者的独家采访。研究了多年诉讼法的洪教授分析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要求,除了流窜作案的嫌疑人不交代真实姓名导致暂时无法联系其家人或者共同犯罪的同案两种特殊情况之外,嫌疑人一旦被拘留后,办案机关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到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黄光裕显然不属于以上两种例外情形,因此他究竟是否被拘留,其家属和国美公司应该已经知情,不存在‘还在核实相关情况’的可能。当然,黄光裕的家属有权不发表意见或者回答问题,但他旗下的公司管理层应该给出明确答复。”

此外,对于警方迟迟没有证实该消息的做法,洪道德教授首先分析说,如果黄光裕被调查,有权进行调查的不外乎3个单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国家安全部门。“黄光裕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属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范围,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能性也比较小,此案应该不是由国家安全局立案调查的,当然,知识产权的被侵权人可以自诉,直接向检察院举报,由检察院进行调查,但是黄光裕此次出事,与知识产权的关联显然不大,因此,基本可以肯定,如果黄光裕真的出事了,公安机关是此次黄光裕案的办案机关。”

明确了办案机关后,洪道德教授坦言,我国法律中确实没有明文规定办案机关有责任或者义务随时向公民发布立案信息,但是有两条规定明确了办案机关在接到媒体的求证后应该据实以告,而不是搪塞其词。

“首先是《宪法》中有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类似黄光裕的案件显然关系到很多群众的利益,那么在舆论关注此类事件之后,办案机关应该给予披露,尤其是在媒体向他们求证的时候,办案机关更是有责任积极回应。”

“ 另外,我国法律并没有要求办案机关对拘留、逮捕等信息进行保密的规定,这些信息并不是秘密,完全可以公开,在公众需要了解类似事情的时候,办案机关有责任至少回答以下4个问题:该人是否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如果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了,那么被采取了哪种刑事强制措施、涉嫌的罪名是什么、什么时间被采取该措施的。”洪道德教授具体阐述说:“当然,如果被问到是哪级公安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以及其他问题,那么公安机关可以以该问题涉及侦查秘密来拒绝回答,但是上述 4个问题是没有任何秘密可言,是可以公开的,而且在目前的情况下,办案机关也有责任进行公开的,警方不应该搪塞。”

上市公司有义务及时准确公开信息

办案机关有责任公开信息,那么,黄光裕所在的上市公司对此是否有责任呢?洪道德教授认为:“从法律精神上看,如果上市公司没有及时通报甚至有意隐瞒此类重大信息,可能构成对股东的欺诈。”而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郝杲荣律师则毫不含糊地答复:“一旦查实国美电器公司有意隐瞒黄光裕接受调查等相关信息,遭受损失的股民完全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国美承担自己的损失,那么,国美电器将面临巨额赔偿义务。”

郝杲荣律师介绍,根据国际惯例,上市公司必须随时向公众通报有可能影响其股价走向的任何信息。“香港证监局对上市公司有严格要求,上市公司不仅要准确、全面、及时公开所有重要信息,而且在该信息可能对股价产生影响后,该上市公司还必须停牌,这也是昨天国美电器在香港停牌的原因。而我国《证券法》以及证监会下发的一系列行政规章中也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要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股东的变更、经营状况等重要信息,如果上市公司没有做到这一点,而给股民造成损失的,上市公司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郝杲荣律师同时提醒说,“在我国还有一个特殊要求,即证监会对行政违法的公司进行确认并进行了行政处罚或者该公司已经被刑事处罚后,股民才能够提起诉讼,否则法院不予以立案。因此,国美电器此次行为究竟属于什么性质、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我们还需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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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模板无忧//所属分类:站长新闻/更新时间:2008-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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